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庭审记录与录音录像一样吗

发布时间:2025-12-05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针对庭审记录与录音录像是否一样的问题,我们可以通过具体法律依据来明确两者的区别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条规定,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,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。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》第一条明确,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,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。由此可见,庭审记录是法定的文字性庭审活动记载,录音录像是法定的音视频性庭审活动记载,二者载体、形式不同,属于并行的两种庭审记录方式,并非同一事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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庭审记录与录音录像的关系处理中,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会影响两者的适用。
1. 简易程序中的简化处理:部分简易程序案件可能简化庭审记录,仅记录核心争议点,此时录音录像的完整性就更为重要,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,录音录像可补充文字笔录的不足,影响案件后续审理的全面性。
2. 涉密案件的特殊管理: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,录音录像可能采取加密存储或限制查阅的方式,与普通案件的公开查阅规则不同,这会影响当事人或律师调取使用录音录像的权限,进而影响案件的证据使用策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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庭审记录与录音录像的差异,可能引发一些潜在的法律风险,需引起重视。
1. 笔录与录音录像内容冲突的证据效力风险:例如,庭审记录中记载当事人“认可欠款金额”,但录音录像显示当事人实际是“对欠款金额提出异议”,若当事人未及时核对发现该冲突,可能导致法院依据错误笔录作出裁判,损害当事人实体权利。
2. 录音录像无法调取的程序风险:例如,当事人因上诉需要调取庭审录音录像,但法院因设备故障或保管不当导致录像丢失,此时当事人可能无法以客观音视频证据证明原审程序存在问题,影响上诉结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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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庭审记录与录音录像是否一样的问题,需要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定义和作用来分析。
庭审记录与录音录像不一样。

1. 若从载体和呈现形式看:庭审记录是书记员以文字形式记录的庭审过程,包括当事人陈述、举证质证、法庭辩论等内容;而录音录像是以音频、视频形式对庭审全程的同步记录,更直观地还原庭审场景。
2. 若从制作主体和要求看:庭审记录由书记员手工或电子录入,需经当事人核对签字确认;录音录像由法院技术人员操作设备自动生成,无需当事人直接确认载体本身。
3. 若从使用场景看:庭审记录是案件卷宗的核心组成部分,用于后续裁判文书撰写、上诉审查等;录音录像主要作为庭审记录的补充或备份,在笔录存在争议时可用于核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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